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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一男子拒服兵役,被实施多项严厉处罚

    信息发布者:石盆村
    2021-06-24 14:57:01   转载

    关于对刘宇华拒服兵役的处罚通报

    一、基本情况

    刘宇华,男,汉族,身份证号:140431200204290411,沁源县沁河镇李元村人,大专学历,经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训练“三合格”,由县征兵办公室于2021年3月1日批准入伍至中部战区空军某部服役。

    刘宇华入伍后,思想极不稳定,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其离队意愿特别坚定。2021年4月23日和4月28日县征兵办、乡镇专武部长、家长两次在部队新训旅做刘宇华的思想转化工作,该同志仍坚决要求离队,并表示愿意承担因拒服兵役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中部战区空军委员会于2021年5月27日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刘宇华除名处分。2021年5月31日县征兵办在长治市征兵办与中部战区空军某部干部和刘宇华本人及其父母完成了刘宇华退兵交接手续。

    二、处罚决定

    刘宇华拒服兵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我县征兵工作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巩固国防事业发展,警示教育全社会适龄应征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决定对刘宇华实施以下处罚:

    1、将刘宇华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刘宇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将其个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填写“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两年内不得出国(境)。

    4、两年内不得升(复)学。

    5、取消刘宇华义务兵优待并处以沁源县2021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两倍罚款,收缴罚款上缴县财政局,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工作经费。

    6、将刘宇华拒服兵役行为作为违反兵役法规的反面典型,通过县融媒体中心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全县通报。

    沁源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来源 | 沁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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