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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劳动法新变化:“自动离职”也有工资

    信息发布者:石盆村
    2019-12-12 06:26:25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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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职”的概念。如果经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同意立即解除合同,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附加扣减工资的条件,否则视为违法克扣工资。因此,劳动合同上如果约定“辞急工”或自动离职要扣除若干数额的工资,该约定本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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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辞职的法律术语是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样属于解除范畴。法律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即时通知即时解除,并且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并且用人单位要支付补偿金。

    4、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劳动者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就属于劳动者擅自离职的情形,通俗所说的“自动离职”,实际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获得工资。但是,因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有承担该损失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直接的损失,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存在,那么也就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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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上约定劳动者自离则不能主张最后一个月工资,该约定无效;如果合同约定劳动者自离需要支付若干数额的赔偿金,而用人单位实际上没有产生任何损失,该赔偿的请求也不能支持;如果合同上约定自离要支付若干数额的违约金,而实际上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专项培训协议和服务期协议之类的情况,那么该违约金的约定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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