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党建扶贫 > 正文
    购物车
    0

    长治一道路施工未设警示牌路人被“坑”3处骨裂

    信息发布者:石盆村
    2019-07-06 05:29:19   转载

    夜晚独自步行回家,在距离自家小区门口不足10米的保宁门东街的道路施工路段,市民张先生不慎一脚踩空,整条右腿掉进路旁挖好的深坑当中,导致坑外的左脚发生三处骨裂,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据了解,事故发生时,施工路段的路坑周围并未设置安全警示牌。


    6月28日,记者在张先生女儿的指引下来到事发路段查看,并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据讲述,6月25日晚9时30分许,家住景达小区的张先生自东向西步行,途经自家小区门前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改造的保宁门东街路段,由于在道路施工期间,该路段并无路灯照明,张先生为了安全起见,选择了路况较为平整的紧挨绿化带的机动车道北侧行走。当行至景达小区附近时,张先生的右脚突然踩空,整条右腿掉进路边坑中,而他整个人也顺势摔倒,身子卡在口径并不算宽的坑边,左脚部传来了阵阵钻心的疼痛感。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在路旁聊天的路人送回了家中。


    在现场记者看到,事发的路坑紧临着绿化带,已被施工方用雨水井篦子盖了起来。通过井篦子的空隙记者粗略测量,该路坑长约80厘米、宽约50厘米、深度超过了2米。


    张先生的女儿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在家人的陪同下先后前往市内某知名骨科医院和市二院进行检查,均被诊断为:左脚发生三处骨裂,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


    之后,张先生的家人找到道路施工方提出赔偿要求,却被施工方果断拒绝。


    “施工路段没有路灯,且路坑的周围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我爸爸的受伤就是工程队施工不规范造成的。可现在他们连电话都不接了。”面对记者,张先生的女儿一脸无奈。


    就张先生的遭遇,记者查找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来源:上党晚报 记者 申丽娜)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